沉重的代价——危险驾驶 专题内容-专题栏目 赵新 303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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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代价——危险驾驶

2020-01-13 14:3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逄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通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白县广播局西侧20米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上,致使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逄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又撞到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造成被害人崔某某一人受伤及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逄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262.8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受伤及四车受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判处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启示

  自从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深入人心的理念,可是仍有许多人心存侥幸不以为然,有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认为自己不开车,对超载运输现象视而不见,漠视他人的危险。然而,持有这种心态却并不能使他们置身事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孙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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