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 妻子还债 人死债不消? 专题内容-专题栏目 赵新 303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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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 妻子还债 人死债不消?

2020-01-13 14:3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民间流传“人死债消”,很多人认为欠债人去世,所欠债务也就不用还了,死者家属拒还欠款,债主也只能自认倒霉。甚至有人为逃避巨债,“一死了之”。
  然而,这种说法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人死了,债务仍然存在,不消,也消不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全某在种植人参过程中让其妹夫李某、参地管理员胡某到参保农资商店赊购农药、化肥共计142305元,后全某于2019年4月2日病故,未留遗嘱。全某种参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参保农资商店认为全某的妻子、女儿、儿子为遗产继承人,要求金某、全某的女儿、全某的儿子偿还欠款。

  裁判结果: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参保农资商店支付农药、化肥款142305元;二、驳回参保农资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某生前种植人参作为家庭经济收入,在参保农资商店赊购农药、化肥共计142305元未偿还,金某作为全某生前合法妻子且继承全某遗产,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参保农资商店对全某的女儿、全某的儿子继承全某遗产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全某的女儿、全某的儿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孙仲阳 通讯员 刘晨 高琦 季从军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