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初,长白县有朝鲜族人口9819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36.3%。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县人民委员会于1956年2月20日向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请示撤销长白县建制,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长白县建制,设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1958年9月15日召开长白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人民代表会议(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一次代表会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于1958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会议通过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自治县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会议还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自治县成立后,朝鲜族干部数量明显增加,到1958年年末,朝鲜族干部占全县干部总数的24.4%,其中,占县级正副书记、县长总数的50%;占乡镇正副书记、乡镇长总数的43%;占县属部、委、室、局、院副职以上干部总数的27%。他们在全县政治、经济、生产等各个领域中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长白县委宣传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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